女教授『背』夫债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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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丁玲华人生的前半段几句话就说得清楚,她是江西赣州人,从小就是“别人家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在广东和江西共做8年记者,辞职读研后于广州高校任教至今,是所在系最早评上副教
丁玲华人生的前半段几句话就说得清楚,她是江西赣州人,从小就是“别人家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在广东和江西共做8年记者,辞职读研后于广州高校任教至今,是所在系最早评上副教授的老师之一。
但人到中年,她遭遇了复杂的法律困局,背负652万元巨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和精神都陷入泥沼。
2018年1月自国外访学归来,她所有银行卡被冻结,搬入离学校不远的城中村岑村,居住在月租400元的农民楼单间。
这一切是因为“24条”。
“24条”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丈夫背着我签字欠债,判决时不需要其他证据,只要他写了借条,只要时间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传播系副教授丁玲华这样解读施加在她身上的法条。
只有两种情况例外——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事实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作出“新解释”,2月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再审纠错此类案件。一年多过去,却仍有不少“24条”遗留案件未能得到纠正。问题为何难解?
巨 债
丁玲华破碎的记忆交织在一起:陌生电话催她还钱;带着女儿被债主堵在街头;收到第一个案子的法院传票。她记不清楚这些场景的发生时间,只记得第一时间询问丈夫何川究竟发生了什么。
丈夫告诉她,“这个你不用管”。
彼时的丁玲华与何川处于分居状态,她在广州教书,丈夫在赣州做生意。对于这一点,丁玲华曾强烈反对。何的父母均为科级干部,丁父是科级干部,母亲是国企下岗员工,在珠三角私立学校做生活老师。双方均家境殷实,工作稳定,丈夫没必要出门“冒险”。
但何川还是“赌咒发誓就走了”。那是2007年,他们的女儿八岁。
2013年底,何川的债务陆续爆发,六个案件累计欠债金额为652万元。(2016)赣072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提到,“所有借款均是由何川背着妻子丁玲华借来的,均用于拆东墙补西墙以及支付高额利息,为之前的所谓理财投资、资金运作买单”。
丁玲华提出两条“出路”,一是何川独自处理好债务问题,保持家庭完整,二是两人签字离婚。何川选择躲避,仅在每年农历除夕到正月初五期间回家。两人关系僵持,但不至水火不容。
成长自传统的客家家庭,丁玲华从小被教导要贤惠能干,通过付出得到爱与认可。这种心理状态让她一度陷入纠结与自责,她想不明白,自己这样认真对待家庭、生活与工作,为什么会有如此遭遇。
但在外人面前,身材瘦小的她是女强人,讲课嗓门高,性格强势,棱角分明。少有人知道她遭遇了“24条”问题。
她所在的传媒系,仅系主任李俊良大概知道真实情况。他告诉记者,丁玲华属于传媒系的创系老师,最多时一年教着五门不同课程,每学年完成500至900学时教学任务,是系里的教学骨干。她还陆续兼任了广州电视台新闻部顾问、广州电台节目听评专家和专卖印花T恤的五钻淘宝店主。
(2013)章民四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26日,何川当庭表示,“被告丁玲华对借款不知情,她是在起诉后才知道借款一事”。
他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而原告也没有对丁玲华有举债合意、受益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进行举证。法官最后判丁玲华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是“此借款系何川投资经营需要所借,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被告何川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这是何川唯一一次到庭应诉,丁玲华因精神状态问题没有出庭。在(2014)于民二初字第877号、(2015)于民二初字1210号、(2015)章民三初字第356号、(2016)赣0724民初572号案件中,均是上犹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赖作森作为丁玲华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赖作森在此后每次出庭时都提出,丁玲华收入稳定,无需借款;对借款不知情,不予认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关系名存实亡,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需要。
但她所准备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均没有得到采信。丁玲华无法举证自己未曾受益。六个案件均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丁玲华与何川共同偿还。
文章来源:《江西测绘》 网址: http://www.jxchzz.cn/qikandaodu/2020/0907/424.html